日薪不得低於95元乘以工時 勞委會新核釋
法源編輯室 / 2007-07-17 

 
基本工資調漲之後,有「月薪」、「時薪」規定,但獨缺「日薪」,連日來引發不少勞資糾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十六)日明確表示,按日計酬者的日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九十五元乘以當天的總工作時數。

基本工資,已經勞委會發布96年6月22日勞動2字第0960130576號函,自今(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每小時九十五元。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0月16日(86)台勞動二字第045013號函,勞委會指出,雖有別於以往,這次並未發布按「日」計酬的基本工資,然依相同法理,按日計酬者的「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當然不得低於每小時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委會表示,相較十年前,現在工作的樣態變化很大,其中最大的差別在按時、按日計薪的工作者大幅增加。勞委會之所以未規定日薪,主要是不同公司的日薪工時不一樣,有的只有二或四小時,有的為八小時,無法統一規定。不過,基本工資調漲後,勞委會發現未規定日薪的確已引發勞資糾紛,為避免誤解,近日內將發布解釋令,以「時薪」推算(每小時九十五元乘以工作時數),讓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此外,基本工資調漲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6月25日勞保2字第0960140278號函,「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也做了修正。年滿十六歲以上員工勞保投保薪資提高到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十六歲以下的童工、職業訓練機構的受訓學員,勞保投保薪資分為五級,最少應為一萬二千一百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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