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開始上採購人員訓練

聽講師提到一些關於採購的笑話


案例1

某鄉公所承辦人員上簽:

  為OOOOOOOO,擬進行XXXX工程,因時間緊迫,依據政府採購法22條1項3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並請 鈞長裁示應洽何廠商議價。

鄉長批示:

  洽OO工程有限公司議價(簽字)

結果,

該鄉公所一年幾百個工程案都依據同一法條,

而且跟同一家公司議價......

結局是鄉長被抓去關了~~

※參考法條:
第22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案例2:

某校總務主任上簽:

本校為OOOOOO,擬採購XXXX,所需經費計XX元,未達公告金額,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可採以下方式辦理:(以下照抄法條)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校長批示:

一切依法辦理(簽字)

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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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yofLIgh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